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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做客《个案说法》解读刘德华涉嫌抄袭被索赔近1亿一案
发布时间:2023-06-29

案情简介


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博纳”)认为刘德华总监制并出演的电影《扫毒2》,在诸多方面剽窃自己在2006年拍摄的影片《完美情人》,将刘德华及其电影《扫毒2》的出品方公司、3名编剧等共十名被告告到法院,并索赔9999.9999万元。


根据媒体公布的细节可以得知,刘德华涉嫌抄袭的作品为2019年7月5日在内地正式上映的电影《扫毒2》,该片导演是邱礼涛,监制是刘德华。该电影在当年收获颇丰,不仅获得了某专业电影网站给出9.0的高分的观众好评,还取得了13.12亿的票房。


2月1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十名被告分别是:刘德华、寰宇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映艺娱乐有限公司、太阳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邱某涛(编剧)、李某1(编剧)、李某2(编剧)。


此次开庭庭审焦点主要是《完美情人》的创作时间是否早于《扫毒2》,以及《扫毒2》是否涉嫌抄袭。阿生向法院展示了95个证据,以及涉案影片近40分钟的“抄袭对比视频”,共展示了16条196点具体抄袭细节。被告刘德华未出庭,由被告刘德华特别授权律师代理出庭。



来源: 上游新闻


采访对话


主持人:我们看多了影视剧会发现,很多情节、剧情都有雷同,对于判断一部电影是否存在抄袭的关键是什么呢?

王宇维律师:电影、电视剧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而《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属性。


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加“实质相似”,是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原则,也是判断一部电影是否存在抄袭的关键。“接触”,是指在先作品可为公众获得,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使在后创作者有机会获得该作品。针对本案而言,电影《完美情人》的出品和上映时间是2006年,而电影《扫毒2》的上映时间是2019年,因此《扫毒2》的创作者完全有条件获得《完美情人》这一作品。所以,“接触”这一条件可以推断成立。


另一个判断原则“实质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似,使读者或观者产生相似的欣赏体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因此,判断“实质相似”的关键,就是审查作品是否抄袭、剽窃了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方式。那么,就文学作品来看,其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场景描写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作者独创性劳动的主要方面。其中“具体情节”又是整部作品的灵魂和精华所在。它直接影响着观者的欣赏体验,决定着两部作品之间质的区别。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就认为《宫锁连城》就各情节的设置,与《梅花烙》的独创安排高度相似。


除此之外,比较两个作品是否“实质相似”,也会从台词、旁白、特殊的细节设计、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


只有同时符合“接触”和“实质相似”两项标准时,才可以认定在后创作的作品构成了对在先作品的抄袭,也就是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



主持人:《扫毒2》的主演是刘德华、古天乐、苗侨伟、林嘉欣等人,为什么只有刘德华被告上法庭?

王宇维律师:《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摄制、改编等13项具体权利。虽然,我们尚不了解原告环球博纳公司起诉的具体内容,但一般来讲,原告应当根据诉的客体来确定被告。如果原告诉的客体不是表演权,那么起诉演员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刘德华虽与其他知名演员一样,在片中担任主演,但刘德华还有一个不同身份就是担任电影《扫毒2》的总监制。环球博纳公司作为电影《完美情人》的出品方,根据影视行业惯例和通常的署名方式,一般将出品方认定为制片者,即著作权人。通过环球博纳公司确定的10个被告主体,我们推断,环球博纳公司很可能认为其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完美情人》的摄制权、改编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将《扫毒2》的出品方、总监制和编剧等一同起诉。


主持人:刘德华等人被索赔近1亿,抄袭的赔偿金额通常如何推断?

王宇维律师: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在侵权成立的条件下,侵权人应当按照以下五项进行赔偿:1.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前两者难以计算的,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4.前三者都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判决赔偿;5.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关于前三项损失的具体内容。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包括利润损失、商誉损失和为恢复商誉所花费的成本损失等;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一般采用侵权产品销售额乘以利润率的方式来计算营业利润,同时考虑营业利润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有多少营业利润是由于侵权行为所“贡献”的,而对于侵权人基于其自身的作品知名度或者商业价值获得的利润,权利人无权进行索赔;3.权利使用费,主要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而获得的报酬。如果刚介绍的三项损失都无法确定时,法院酌情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判决赔偿,同时也会支持合理的维权成本。


另外,有一点很重要,《著作权法》第54条还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侵权是故意的,且情节严重,法院可以在按照能够确定的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权利使用费等基础上施以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被告除了刘德华以外还有九个,最终如果承担责任,是平均分担还是一方承担?

王宇维律师:这个问题其实比较复杂,不好简单概括。首先,《扫毒2》的出品方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扫毒2》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一般来讲出品方是应当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原告将3个出品方与另外3个联合出品公司一同起诉,而对于联合出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要根据个案情况做具体分析,包括各出品公司对版权责任、审查义务、获利分成的约定,都有可能影响联合出品公司的责任承担。


其次,总监制一般情况下是主要负责电影的日常运作与策划,但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还要看总监制与出品方的合同约定。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也经常有因某某知名度高而在影片中挂名总监制的情况。总监制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原告起诉的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总监制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类案中总监制承担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


再次,如果《扫毒2》剧本构成抄袭,则编剧涉嫌侵犯原作品改编权。至于编剧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要看出品公司与编剧的合作情况。若编剧仅从事了剧本创作工作,则对原作品的侵权限于改编权;而出品公司因其审查义务和摄制行为,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摄制权。编剧一般情况下无需与出品公司对侵犯摄制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需对侵犯剧本改编权承担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著作权案件最大的特点是其权利属性的变化非常频繁,在审理著作权案件当中,法院通常审查原告主张的权利基础来源、权利的内容、以及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这三点直接决定了原告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以及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