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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下午,本所于9层大会议室举办了题为“商事仲裁制度及实战经验”的新一期业务培训会。培训主讲人刘净律师在解决商事仲裁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作为资深仲裁员处理过数百起涉及资产管理产品、国际贸易、投资、租赁的商事仲裁案件,同时作为律师代理了大量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此次业务培训会刘净律师主要就“仲裁的概念、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的特点(主要原则)、优势及局限性”“我国仲裁业的发展现状”“实战:如何准备仲裁”四个专题进行了集中培训。 (培训主讲人:刘净律师) 刘净律师首先就仲裁的概念作了简要介绍,并说明此次业务培训会中所称“仲裁”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中规定的民商事仲裁,不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所管辖的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仲裁案件,同时也排除了国家之间的仲裁案件。 随后,刘净律师列举了两种常见的仲裁分类:以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划分,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涉及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视为涉外仲裁);以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为标准划分,仲裁可又分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凭借代理国内与涉外仲裁案件的多年经验,刘净律师对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这一区分的实际意义作了阐述——两者在仲裁司法审查的标准方面存在差异。根据《仲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国内仲裁抑或是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均侧重于程序问题的审查,针对国内仲裁的实体问题仅审查证据的真伪、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以及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司法审查对涉外仲裁的实体问题干涉得甚至更少——仅审查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厘清仲裁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有利于掌握司法审查的标准,进而判断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可能性,这就是该仲裁分类的实际意义。另外,关于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刘净律师提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机构仲裁是我国唯一的合法仲裁形式,但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在外国通过临时仲裁作出的裁决可以按照《纽约公约》的相关要求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第9条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2017年3月24日,横琴新区管委会和珠海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这是中国首部临时仲裁规则。刘净律师表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尚在建立完善过程中,后续发展有待我们进一步观察。 在谈到“仲裁的主要原则、优势及局限性”这一专题时,得益于曾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巴黎工商会仲裁院、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国际与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经历,刘净律师并未空谈概念,而是结合承办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讲解。例如在阐述仲裁的专业性时,刘净律师提到这一特性主要体现为仲裁员所具有的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是仲裁的优势,但同时这一特性为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在选取仲裁员这一问题上带来了挑战,仲裁取决于仲裁员,涉及建筑、金融、经济贸易等特殊行业的案件时未选取专业的仲裁员对案件的影响是致命的。 (刘净律师现场答疑) 最后,在对我国仲裁业的发展现状等问题作了总结后,培训进入到实战专题阶段,场内气氛活跃异常,刘净律师在讲解过程中不断与所内律师进行答疑互动,针对如何选择仲裁机构、如何选择仲裁员及如何制定案件处理整体战略等实操问题进行了解答。刘净律师从仲裁员和律师的双重视角出发,结合实战经验对商事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度剖析,经过此次培训,所内律师对有关仲裁的重要实务问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2019年12月21日,本所刘高原律师出席了由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主办、首都师范大学承办的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2019 年年会。该次会议以“民办教育政策变迁中的法律问题”为主题,聚焦相关的理论、政策与实践。
近日长安王松律师出席了由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主办,朝阳区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和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共同承办的朝阳区律师行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演讲比赛。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