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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做客喜马拉雅APP《个案说法》栏目,针对李小龙女儿向真功夫索赔2.1亿元一案,与张莉律师共同解读所涉法条,并进行了专业详尽的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
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将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李香凝要求真功夫快餐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开支8.8万元。
2003年,“真功夫”还叫“双种子”中式快餐,当时公司花费400万,请著名策划人叶茂中,将品牌名由“双种子”升级为“真功夫”,并且选用“功夫龙”的形象作为品牌的LOGO。叶茂中当时就建议“真功夫”要与李小龙的后人联系,购买“李小龙的肖像使用权”。结果“真功夫”无视此建议,结果埋下了隐患。
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系李小龙唯一的后人,自小到大最无法忍受的就是他人侮辱,恶意诋毁父亲。李香凝一直都非常看重父亲的形象,所以2010年李香凝就开始在全球各地陆续将父亲李小龙的影片及商标所有权购买回来,她计划将这些资源重新整合,使“李小龙”成为全球品牌。
李香凝曾公开表示李小龙的形象,姓名等商标专业均属于李小龙企业,基金会以及李香凝和她的母亲所拥有的。
据李小龙公司调查发现,国内不少企业,个人使用李小龙或是李小龙功夫注册各种公司。李香凝也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接洽过,商标局早已表示“李小龙及其英文姓名“Bruce Lee”开发使用权利归其继承人所用。
从这点来看“真功夫”显然违反了商标法。2019年12月李香凝对真功夫提起诉讼,要求真功夫立刻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至于2.1亿的索赔要求是参照武打巨星成龙每年3000万的广告代言人报价。再进行一半进行折中,然后真功夫使用年限是15年,所以就得出了2.1亿的索赔金额。
但是,真功夫曾表明的确使用这个LOGO超过15年,而且这个商标也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授权后使用的。所以公司商标也没有被判定侵权或是撤销的司法行政结论,真功夫不会寻求庭外和解,会积极应诉。
来源:长颈鹿啊长颈鹿
|采访对话|
主持人:会看到大街小巷都有名人的肖像,使用名人肖像在什么情况下违法?真功夫未经允许使用李小龙的画像是否违法?
王宇维律师:大街小巷都有名人的肖像,但这些肖像应该是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的。根据民法典第1018、1019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如果真功夫是未经允许使用李小龙本人的画像肯定是违法的,但本案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能否确认真功夫使用的就是李小龙的画像,从而侵犯了李小龙的肖像权?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肖像应该能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
而本案中,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功夫电影的开创者,被誉为“功夫之王”,其个人形象和经典动作拥有极高的社会认知和影响。真功夫所使用的商标虽不是李小龙本人照片,但从图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无论是人物发型、招牌的打斗动作、标志性的黄色战衣和款式,以及面部特征等都与李小龙在电影《死亡游戏》中的经典造型非常相似。加之其商标文字为“真功夫”,很容易使一般社会公众将“真功夫”与李小龙本人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因而真功夫存在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如果该商标图案具有法院所认定的可识别性,那么真功夫未经允许使用李小龙的画像就是违法的。
张莉律师:联系到真功夫案件,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真功夫使用了李小龙的肖像权或其他人格权”或被告在庭审中直接自认,我认为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是毫无疑问的。但个人推测,案件并不会如此顺利,作为被告,真功夫公司肯定是会在这一点上做重点抗辩的,事实也确实如此。大家可以去观察真功夫公司包括他的关联公司近些年商标申请图样,可以说,他在逐渐去“李小龙化”,人物的面部特征十分模糊,仅能辨别出是一名拥有中国功夫的男性形象。
这就让我联想了前两年的乔丹案,当时庭审有个经典画面,迈克尔•乔丹方将中国乔丹公司的商标和迈克尔•乔丹方本人的照片做重合对比,结果可以说是100%相符,并据此请求对该商标宣告无效。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包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而中国乔丹公司的商标仅仅是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与迈克尔•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商标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迈克尔•乔丹方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
这个困难也同样将发生在真功夫案件中,双方怎么举证、如何主张、如何抗辩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主持人:真功夫曾表明的确使用这个LOGO超过15年,而且这个商标也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授权后使用的。真功夫使用李小龙的画像作为商标是否合法?
王宇维律师:“真功夫使用李小龙的画像作为商标是否合法”这句话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前提假定的就是真功夫确实使用了李小龙的画像;二是在第一个前提下,用李小龙的画像作为商标是否合法?那么我们就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是自然人基于本人的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如果真功夫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对李小龙的肖像进行商业化使用,即构成了侵权。
第二,从注册商标的使用来分析。真功夫曾表明使用“功夫龙”LOGO超过15年,该商标也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授权后使用的。从这点看,真功夫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不管真功夫当初用“功夫龙”LOGO申请注册商标时的动机如何,但商标局已经核准。因此,真功夫使用“功夫龙”LOGO作为商标并不违法。
那么,这就出现了真功夫可能同时存在侵犯肖像权与合法持有商标权的矛盾。因此李香凝的公司并没有以侵犯商标权起诉,而是以侵犯肖像权起诉,诉讼策略还是很好的。
但在真功夫合法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真功夫将李小龙的肖像用作商标的组成部分,涉嫌侵犯了李香凝对于李小龙肖像所依法享有的权益。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法院无权改变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书,李香凝的公司诉真功夫侵害李小龙肖像权,能否排除真功夫商标所有权,法院最终如何裁判还是很令人期待的。
但我认为即便真功夫称不会寻求庭外和解,会积极应诉,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也很大。
张莉律师:首先明确一点,经过商标局授权,并不意味着真功夫就拥有合法权利、毫无顾忌的使用商标。《商标法》虽然经过了多轮修订,但授权原则始终有一条,那就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肖像权就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针对损害在先权利的情况,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进行救济,避免商标申请被授权,或者直接无效该商标。
真功夫案件中,还有个情况是被告曾自认使用这个LOGO超过了15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有相关规定:“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本案中,李女士索赔2.1亿就属于提出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情况。
主持人:2.1亿的索赔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可能支持多少?
王宇维律师: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真功夫侵害了李小龙的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李小龙是进入美国好莱坞的首位华人影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肖像也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虽然李小龙已过世,但其影响仍在,他的肖像权延伸的财产性利益应由李小龙家族或相关权利人享有。
如果相关报道属实的话,李香凝已经陆续购买李小龙的影片及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合法享有李小龙相关的各种权益。在未经李小龙家族或者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真功夫对李小龙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真功夫使用李小龙肖像长达15年以上的时间,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在李香凝多次与真功夫提出异议后,真功夫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从这个方面看,真功夫如果涉嫌侵权,那么性质比较严重。
但因为李香凝可能很难举证证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如果要求参照成龙的代言费用来计算赔偿金额,那么她所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足以证明所受损失。同时,真功夫因侵害肖像权获得的利益也难以确定,只能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目前已知的名人肖像维权案件,判赔数额并不高,如比熊乃瑾、贾乃亮、杨颖、吴京、周星驰等,基本是从几千、几万到五十万元左右,而林心如和周迅是因为之前与侵权人有代言合同可参照等原因,获得了较高的一二百元万元的赔偿。每个案件由于个人的知名度、具体案情不同,经济赔偿的数额也不一样。
本案中,考虑到李小龙已经逝世几十年,其肖像具有的商业价值难以确定,而且真功夫确实取得了“功夫龙”LOGO的注册商标。所以初步判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由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不会太高。通过新闻稿件我们看到本案应该有三个被告,但不知道具体诉讼请求的内容,如果法院不是判决三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话,估计每个被告承担的赔偿额不会超过500万元,或许还会远低于这个数字。
最后还要强调一点,本案中,如果法院经审理认定真功夫没有侵害李小龙的肖像权,那么李香凝和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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