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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人法律地位初探—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由虚拟人全程完成引发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9


这两三年,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一直受关注,尤其近几个月以来在GPT的驱动下,人工智能、元宇宙、机器人、AI、GPT、Midjourney、文心一言、数字经济等等几乎霸屏,无时无刻不在眼前浮动,再一次成为热议话题,好像不言他们就不是现代人一般。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从游戏到VR再到GPT,我们不仅见证着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对人类工作和生活的改变,也体验着它的更迭速度和对既有规则的挑战,今日笔者要与各位分享的内容就与此有关。先来概括性地介绍一下背景。


近日,一家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与传统型股东大会不同,除现场交流环节,这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全程由虚拟人完成,即从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到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述职,再到公布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等均由虚拟人完成。


事儿呢就是这么一件简单的事,笔者本以为能看到上市公司对此事的更多披露。但是,经过查询,笔者有点失望,因为除了年度股东大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看到这家上市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使用虚拟人的更多公开披露内容,尤其是非技术方面的内容。可是这挡不住笔者的好奇和思考,在这里写出来与各位共同探讨。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中的案例及笔者的观点并不针对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也不评判对与错,只作学习交流。


下面进入正题。为了节省时间,笔者就把自己的疑问直接抛出——这家上市公司采用虚拟人全程完成股东大会的方法是否能从现有规则中找到依据?采用虚拟人完成股东大会的方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就股东大会发出的通知?这种方法是否能证明该次股东大会已经按规定及通知召开?这家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如何记载并如何签署?


要回答这些问题,笔者还得先普及一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程序。概括讲就是按规定发会前通知、按通知召开会议、会后公告、会议全程记录并签署相关文件。


关于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按现在沪深北交易所的规定是线下和线上,即线下的现场会议和线上的网络投票,但并未规定会议的主持人及其他出席人员/参加人员的“虚实”,毕竟在一般人的认知里,现场会议的参会人员都是实实在在、真实存在的、不需要通过文字予以界定和阐释的人!但是,这一共同认知看来需要更新了,因为技术的迭代速度已经让每一位真实存在的人咋舌!如同文中所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谁能想到某一天亲临现场的是正本的人、还是副本的人呢?


可能有人讲,看到这里就找到了笔者上面问题的答案,因为现在的规则里并未有与此有关的直接规定,所以只要现在的规则里要求的事项都满足就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创新与发挥。笔者尊重这样的观点,不过笔者认为,上面的一系列提问背后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虚拟人/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这个话题也是随着人工智能及其技术的发展变得越发火热,要展开讲能写出一篇论文,笔者在此也只简要分析,抛砖引玉。


虚拟人/数字人,虽然其中使用了“人”字,但其究竟是人,还是物?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看虚拟人/数字人的本质。究竟什么是虚拟人/数字人?百度百科上的解释分别为:“数字人,是运用数字技术创造出来的、与人类形象接近的数字化人物形象。”“虚拟人是指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将依赖显示设备存在,并且拥有人的相貌(非常像人)、人的举止(能说话、能举手)以及人的思想(与人交谈)。”


上面的两个解释告诉我们虚拟人/数字人的核心——数字技术。通过数字技术将人类形象数字化。如文中的上市公司对其虚拟人承载技术给出的解释“运用TTS及2.5D虚拟人驱动技术,用户前期仅需录制10分钟真人视频素材,即可训练语音模型、形象模型,极速打造2.5D虚拟分身。有播报需求时,可在平台实时输入文本、语音,选择形象、声音、景别、背景,即可快速生产虚拟人视频,形象逼真,效果生动。”当然,数字化人也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有的可能是现实主体——人的真实映射;有的可能是通过深度学习等技术被塑造出的数字人。


再进一步看,无论名称是虚拟人/数字人,还是数字化人,都与人工智能有关。笔者认为,可以称其为人工智能人。所以,要讨论虚拟人/数字人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要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


我们的法律基础框架是基于主客体而形成的,人在其中处于法律主体地位。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处于法律主体地位,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持肯定态度、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还有学者持折中态度。各方观点的具体内容,笔者不在此过多叙述。笔者认同的一点是,从法律关系主客体的定义及特征,以及我们既定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体系出发,并结合目前人工智能的应用,人工智能不适合被归入法律主体范畴,而应作为法律客体并予以规制。人类社会推进技术发展及创新是为了服务于自身,并让人类的社会生活更便捷、工作更高效。若由我们创设并更迭的技术取代了人类并成为法律主体,不仅违背了初衷,也是对法律框架的颠覆,造成既有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混乱,更或者会侵害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就如同本文中提及的虚拟人完成全程股东大会以及笔者在上文提出的一系列疑问就是一个具象的案例。


如果虚拟人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其能否以独立人的意识所为所言?能否作为独立的人签署实体人制作的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进而是否能对其所为所言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虚拟人需要在实体人设定的范围内所为所言,虚拟人还能否处于法律主体地位?其作用除了可以使实体人得以“分身”外,还有其他深层次的用途吗?


相对应地,当虚拟人处于法律客体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意识,不能跳脱出实体人赋予的语音、语义、知识等范围,而只是一个工具,其出现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并完成全程会议,可以视同实体人所为,不影响会议的结果及效力。


在确立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原则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现有规则予以扩充,以满足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物及其衍生的法律问题。比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可能就需要补充数字会议形式,同时从会议通知到会议决议以及会议文件的签署等等补充对应的规则。更为极致地,如果连同股东在内全部为虚拟人参会,但上市公司还设置线下的会场,这种形式属于现场会议,还是线上会议需要明确。这种情形下的投票属于现场投票,还是网络投票,以及计票和监票是按传统的方式完成,还是全部由与虚拟人对应的线上系统来完成等均需逐一规定,以减少实践中给上市公司及其他参与方带来的困惑和自由心证式的解读引致的被追责的风险。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想法,可能还不成熟,或者随着笔者对人工智能的进一步了解会对此时的观点和结论有所修正,因为技术已经光速发展,作为法律人的我也需要升级系统以与之匹配或同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