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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高级合伙人刘净律师应邀为北师大学生授课
发布时间:2020-10-20

       在香港著名国际商事仲裁专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先生的支持下,受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和北京师范大学的邀请,长安高级合伙人刘净律师于2020年9月25日晚上,走进北京师范大学校园,为北师大的学生们讲授国际商事仲裁实务课。通过授课,意在培养学生的国际商业法律思维和进行国际商事仲裁实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本技能,为涉外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储备奠定基础。


       刘律师本次授课的主题为《自然公正与程序公正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协助》。刘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经验,从具体案例出发,就自然公正、程序公正、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协助、法院对违反自然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救济、案例研习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生动的讲解。



       首先,关于自然公正-仲裁员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刘律师指出,自然公正是与生俱来的,永恒不变的,且无需通过立法来规定,实现自然公正的第一步是需要审判者做到公正,刘律师结合英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什么是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及如何保证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进行详细阐述,刘律师指出英国法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是非经济利益冲突,随后刘律师又从国际律师协会《关于国际仲裁中利益冲突问题指南》的角度讲授仲裁业公正、独立和披露的一般标准以及一般标准的实际适用。另外,刘律师还结合北仲《仲裁员守则》和相关案例讲解了国内仲裁中是如何保证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的。

 

      其次,在谈到程序公正专题时,刘律师立足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其多年从事仲裁代理人及仲裁员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仲裁员在程序中的公正与不偏私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刘律师还对实践中容易引起当事人对仲裁员公正性怀疑的情形进行了一一分析和讲解,譬如不要拒绝一方当事人委托人的代表律师、不要拒绝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人、仲裁员不应去看法律不允许看的证据、不要太早下结论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问题。                                                                                                    

 

       关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协助,刘律师指出虽然在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大原则下限制了法院干预仲裁的权力,但英国法院在1996年《仲裁法》下要明示插手的事情仍然不少,它们主要区分为“支持任务”和“监督任务”。在谈到法院的“支持任何”和“监督任务”时,得益于曾担任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巴黎工商会仲裁院、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际仲裁院、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国际与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经历,刘律师并未空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结合了承办案例深入浅出地进行分析讲解。


       随后,在讲解法院对违反自然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救济这一专题时,刘律师指出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Section1和     Section33明示了自然公正的要求,在Section68中明确了撤销或发还裁决书的9种情形,此外,刘律师还结合实践案例对当事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进行了详细讲解。



       最后,刘律师在进行到案例研习专题时,教室的气氛非常活跃,刘律师在讲解过程中不断与学生进行答疑互动,例如在讲解Norbrook v.Mouslon案例时,刘律师针对案例中仲裁员的行为是否“已经导致或将会导致实体上的不公”等实操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此外,刘律师还结合中国法最新的案例,在何种情况下,仲裁裁决会被撤销这一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论证和讲解。



       在授课现场,同学们认真聆听、并认真做好讲课笔记。授课中,刘律师时而旁征博引,时而举例论证,展现了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对仲裁实务的充分了解和熟练掌握,赢得了大学生们的热烈掌声。学生普遍反映,这样的授课活动既能拉近老师和同学们的距离,又搭建了交流互动的平台,很有意义,使同学们在学习新知识的时候又不会感到枯燥。刘律师从仲裁员和律师的双重视角出发,结合实战经验对如何保证仲裁程序中的自然公正和程序公正及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协助进行了深度剖析,经过这次讲课,学生们对有关仲裁的重要事务问题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这次讲课受到北师大学子的一致高度好评,大家表示收获颇丰,也期待刘律师下一次的精彩分享。